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