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销售假冒劣质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各自的权限,分别给予处理: (四)销售假冒劣质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责令责任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