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损毁耕地周边耕作层并且逾期未修复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损毁周边耕地耕作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毁周边耕地层以及田间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修复。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