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