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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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