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