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生产、冷藏、销售蚕种或者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蚕种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生产、冷藏、销售蚕种或者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蚕业、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