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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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