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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撤销登记的农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防止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对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加以监督管理。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和直接食用的其他农产品。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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