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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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