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