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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权限内肥料登记(变更登记)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1第6项: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取消许可,改为备案。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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