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扫码登录
决定部门
请选择决定部门
查询
  • 全部部门
  • 苏州市委编办
  • 苏州市档案局
  •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苏州市教育局
  •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民政局
  • 苏州市司法局
  • 苏州市财政局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商务局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苏州市体育局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苏州市审计局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统计局
  •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苏州市气象局
  • 江苏省苏州市烟草专卖局
  •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 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苏州市税务局
  • 张家港市
  • 常熟市
  • 太仓市
  • 昆山市
  • 吴江区
  • 吴中区
  • 相城区
  • 姑苏区
  • 苏州工业园区
  • 苏州高新区
<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民政局
项目名称 对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损毁、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 (二)偷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三)在地名标志上拴、挂物品; (四)损坏地名标志、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损毁、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
信用查询
企业专用
信用报告
异议处理
信用修复
微信公众号
智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