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民政局 | |
项目名称 | 对于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55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