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 做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