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教育局 | |
项目名称 | 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幼儿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