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教育局 | |
项目名称 | 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