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教育局 | |
项目名称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