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教育局 | |
项目名称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7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