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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设置控制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条第三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第三款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建成线路设置控制保护区标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设置控制保护区标志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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