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损坏、遮盖场站设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市、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监督管理,所属运输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毁坏、污损、遮盖公共汽车场站设施。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毁坏、遮盖场站设施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