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货运出租经营者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政府规章】《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2009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修正)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交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出租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货运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货运出租经营者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合法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