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营运标志牌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货运输、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营运标志牌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