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变更公路标志、标线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公路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变更公路标志、标线。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