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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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