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 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