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