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2017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