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小学生从事接触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