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