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