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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试验检测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第1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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