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二十九条 渡船载客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 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