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