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船舶身份自动识别导助航设备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船舶身份自动识别导助航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