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水路运输经营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