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发现误报水上险情不立即重新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现误报水上险情不立即重新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