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修改) 第五十四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