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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 第十九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港航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船舶检验费1至5倍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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