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1号)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