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