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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教练员未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规范培训,未规范使用培训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等违规教学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第121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培训规范: (一)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规范培训,规范使用培训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二)不得为不属于受聘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经营服务; (三)进行驾驶操作培训时,教练员应当随车教练,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范; (四)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和公安部门指定的训练道路从事教练; (五)文明施教,尊重学员,不得有侮辱、打骂学员等行为; (六)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教练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罚款;整改期间继续从事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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