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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教学车辆、未按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和检测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第121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 驾培经营者使用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器、副喇叭、培训计时装置、灭火器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并统一标识驾驶培训标志,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件。 第二十七条 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1次技术等级评定,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教学车辆。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经营性教练场、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不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教学车辆的; (四)未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检测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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