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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驾培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驾驶培训许可证件、公示经营范围、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填写和报送《培训记录》,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建立、保存学员、教练员和教学车辆档案,以及对教练员进行考核和继续教育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第121号修改) 第二十条 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培训学时记录仪等先进的科技手段,改进管理水平和教学方法。 第三十八条 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悬挂驾驶培训许可证件、公示经营范围、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的; (二)未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填写和报送《培训记录》的; (三)未按照第二十条规定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的; (四)未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保存学员、教练员和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教练员进行考核和继续教育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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