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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检测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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