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