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