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改)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