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八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改) 第七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