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